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农业大学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强化收缴措施,完善借用、保管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外侨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湖南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的,由湖南省外侨办颁发的公务普通护照,是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和在外执行公务所持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经湖南省外侨办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湖南农业大学因公护照管理责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收缴保管因公护照。学校校级领导的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收缴,湖南省外侨办负责保管;其他工作人员的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收缴和保管。
第二章 因公护照的借用
第四条 因公护照的借用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各出访团组的团长凭《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任务批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因公出国(境)证件借用登记表》(见附件),写明借用因公护照日期和回国日期(以《任务批件》为准),并承诺因公护照归还日期。
第五条 因公护照经借出后,持照人必须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国家(地区)和时间,经湖南省外侨办向各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办签证,不得擅自持证到各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办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
第六条 因公护照持照人不得使用该护照出国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务。
第三章 因公护照的收缴与保管
第七条 因公护照的收缴与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八条 出访团组须在出访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由团长负责收缴其团组人员的因公护照,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通过湖南农业大学办公系统进行网上催缴并通报。
第九条 随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访人员的因公护照,回国后由其本人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条 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自出访团组决定取消此次出国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团长负责收缴其团组人员的因公护照,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收缴因公护照时将按照《任务批件》严格查验登记出入境记录。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收缴的因公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设专柜存放。
第四章 因公护照的注销、吊销、销毁
第十三条 经催缴,因公护照持照人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未交还因公护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上报湖南省外侨办注销该护照,并追究个人及团长的责任,停办其所在单位近三个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工作调动离开湖南农业大学或离退休后(返聘人员除外),其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送湖南省外侨办注销。
第十五条 如因公护照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湖南省外侨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补发手续。回国后交回补发护照,并书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遗失情况。
对丢失因公护照人员的出国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原则上15天内不予受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湖南农业大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持照人在国外滞留不归或出走的,其所在二级单位经核实无误后,必须立即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护照吊销手续。
第十七条 失效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上缴湖南省外侨办统一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公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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