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为学校事务而前往国外或境外从事学术、教学、科研、文化交流和人才培养、经贸合作等派出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3个月),并且需要从学校财务报销经费的公务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安排,必须是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合作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
(一)科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1.各二级单位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出访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本单位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重点任务,科学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第二年年度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 各二级单位制订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3.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者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
4.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外,其他各级干部均不得以见证各类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为由安排出国。
5.各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校其他单位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出访的,必须在年度计划中明确提出,由学校统筹安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安排,办理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访任务。
6. 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单位负责人,不再由原工作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
7.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得出访。
(二)严格执行量化管理规定
1. 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分管外事校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2. 校领导不得单人成团出访,年度出访人数不得超过学校现任厅级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
3. 非执行科研、学术会议、国际项目等因公出国(境)任务,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间隔时间至少在3年以上。
4. 因公临时出访人员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但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一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因航班衔接不便的可分别增加1天。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在符合任务需要的前提下,应坚持少而精原则,总人数不超过6人。
5. 量化管理规定是对确有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是出国指标,更不是出国待遇。不得曲解为厅级领导每2年、处级领导每3年可享受1次出国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一)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持因公普通护照执行出国任务,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呈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出访手续。
(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1. 填写《申报表》,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2. 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到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计财处进行经费预先审查。
3. 持《申报表》、邀请信函和翻译件等相关材料(若出访进行合作研究,还需持合作协议复印件),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同意后,到人事处(处级干部还需到组织部)备案。
4. 持上述材料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拟出访人员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出访团组办理学校公函、出国任务批件等后续手续。
6.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
7.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学校将予以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学校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8. 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出访任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在其财务报销汇总单上审核签字,计财处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三、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
1. 邀请要对等,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访。
2. 出访申报材料中应附邀请单位的详细背景资料,包括邀请方简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与学校合作情况、有无涉华敏感问题等。
3.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提交举办方背景、会议内容、会议日程、邀请范围、有无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说明。学校将根椐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情况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二)严格任务审批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以及境外中资企业或中介机构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4)出席国际会议但无法出具会议举办方背景、会议内容、会议日程、邀请范围、有无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说明的;
(5)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
(6)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离退休人员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7)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执行管理
(一)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1.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均需填写《申报表》,计财处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予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2.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经费报销管理制度和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3.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填写审核意见表后,需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和计财处负责人签章。经费审核意见作为开支报销和审计的依据。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一般只资助校领导出访。使用该项经费出访的,由校长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批。
4.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出访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开支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因公临时团组出访活动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应遵循如下原则:
1. 讲求实效性原则。因公出国(境)的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团组应配备具有相当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翻译。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敷衍或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行程。每天详实记录出访日志。礼宾等安排应客随主便、遵循对等原则,不提过高要求。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出访。
2. 例行节约性原则。在国(境)外期间住宿要安排标准间。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和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代表团出访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3. 严守纪律性原则。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前,应做好行前教育。出访中,团组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遇突发事件团长应立即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外事审批部门、组团及派出单位报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携带泄密载体出境,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合作项目和拟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必须按规定报学校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协议。出访结束后,按时上交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出访报告,落实出访成果。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出访申报表签发人对团组派出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审核把关。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三)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管理
凡公费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公民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7天内将证件交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上级规定注销其因公证照并暂停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
(四)建立完善出访成果共享机制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字后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报告抄送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报出访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建立出访成果跟踪落实制度,对出访中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确定负责落实的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湘农大〔2013〕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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