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5年3月31日
湖南农业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湖南农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宾接待是指学校及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接待国外、境外来宾的活动。
第三条 外宾接待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邀请外宾或港澳台人员来访应当严格执行计划审批,根据邀请人、来访事由及来访人员等确定接待方案后报批。凡以学校或学校领导名义邀请、涉及签署校级合作、国际交流协议等重要事项,须由校领导签署,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一般邀请经校领导授权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导签署。凡以部门或学院名义邀请的,由邀请单位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后自行邀请并组织接待工作。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招待的人数、天数,开支内容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外宾接待费纳入学校预算,按照“谁邀请,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七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外宾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礼品、民俗古迹名胜门票、外出考察相关费用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一般外宾代表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安排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和科技合作专家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菜品以湖南或外出考察地家常菜为主,根据来访外宾的饮食需求选择就餐地点,弘扬民族饮食文化特色。提倡采用自助餐。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和科技专家300元。
接待陪同人员的伙食费按照学校规定执行,60元/人、次。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不上高档菜肴、酒水,以当地特色菜肴为主,宴请地点根据外宾的饮食习惯确定。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邀请的外宾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根据人数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外地考察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尽量选择具有湖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外宾在湘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接待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陪同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七条陪同外宾外出考察,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领导批准,可领取每人每次50元误餐补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外事、计财、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条 严格财经纪律,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外宾接待经费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邀请的外宾团组赴我校访问时,执行我校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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