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时间: 2019/12/1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升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学习国际教育教学先进理念,掌握国际前沿科技动态,推动对外校际交流和学术交流,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赴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留学。为了规范出国(境)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一般学科”的原则,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程序实施选派。

第三条 本办法的出国(境)留学类型包括国家公派(国家、部委、湖南省等专项)和学校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自费出国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的出国(境)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学校不接受12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留学申请(国家公派项目规定的期限除外)。

第二章  选派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选派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学成后愿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35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不超过50岁;高级研究学者不超过55岁;

(五)原则上在校工作两年(含)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六)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或邀请单位规定的出国(境)标准;

(七)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和学校公派的人员,需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八)符合选拔的其它申报条件。

(九)身心健康。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国家公派按项目要求的选派程序执行。学校一般程序为:公布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初选;公示;学校审批后报留学主管部门;留学主管部门遴选、审批;录取后参加外语培训(无外语合格证明者);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学校公派:按照有关项目和协议要求,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批派出。

第四章  资助及待遇

第八条 国家公派:

(一)外语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S-5/WSK)培训班,个人承担资料费,学校承担培训费用。需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培训通知、合格证书、有效票据和国外接收单位邀请函由学校报销学费,其他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出(回)国的国内段差旅费,留学人员回校报到后凭有效票据按学校规定报销,且限报销一次;如未能按期出(回)国,则不予报销。

(三)生活补助:在规定留学期限内的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不同类别国家标准统一予以支付。由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出资的项目在录取时由学校支付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四)校内薪酬福利: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期间及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超过12个月,国家公派项目规定的期限除外),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全免,并根据所在学院对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的考核结果,享受所在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留学期限超过12个月者,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回校后不补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所在学院酌情补发。

第九条 学校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资助;自费出国的费用由个人(或国外接收单位)解决;校内薪酬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派人员执行。

第五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 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境)和改派留学国别,若因延期出国(境)取消派出资格者,须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资助项目由学校部分出资的,须赔偿学校出资部分,且五年内(含,下同)不准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领导应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境)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国家公派人员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学校、所在单位、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必须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加强联系,并按计划完成出国(境)学习、进修任务。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校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在服务期内调离的各类人员,均须按服务年限差额计缴返还培养培训费、违约补偿金,其中违约金补偿标准为5000/年。

第六章  回国(境)报到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派出期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按政策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回国(境)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提交《湖南农业大学留学回国人员访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表》,导师的评价总结及进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单等。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回校报到后2个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由所在单位组织。

第七章  外事纪律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得“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证书,又未报销有关费用的留学人员,学校奖励0.5万元;对于申报并成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地方合作项目全额资助的留学人员,学校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派留学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交纳保证金;学校公派每年收取2万元(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保证金,学成按期回校报到后退还本人,否则,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半年至一年,并签订延期协议。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还须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纳入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私自出国(境)的留学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停止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在寒暑假之外的出国(境)审批(国家公派项目规定的期限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3个月内)管理按《湖南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细则》(湖农大〔20151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9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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